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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意见


  (六)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七)努力落实经费供给。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争取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等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各级财政专项。

  (八)不断改善推广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协同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善推广设施,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推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在财政重大支农项目和农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倾斜。“十一五”期间,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域站和重点乡镇站的建设予以支持。要依托和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施重大农业项目,改善推广条件,锻炼推广队伍,培养推广人才,增强推广能力。

  (九)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要通过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将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落实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争取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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