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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的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察组,于11月下旬起开展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督察。督察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内容

  ⒈贯彻落实国发〔2006〕15号文件和国务院“6.27”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⒉贯彻落实安委〔2006〕4号文件的情况。

  ⒊各地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整改情况。

  ⒋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网吧、酒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⒌今年以来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情况。

  ⒍公安消防部队队伍管理、执勤备战、灭火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⒎公安消防部队“三基”工程建设情况。

  二、督察方式

  ⒈听取被督察地区安委会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

  ⒉查阅有关工作部署和开展情况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⒊对重点地区和单位以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三、督察地区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共10个省。

  四、督察时间

  2006年11月下旬至年底。各督察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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