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协调人员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人员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调查任务、调查方案;
(二)审核各离退休工作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
(三)组织培训各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部门的统计人员;
(四)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各离退休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的人员统计工作,按要求完成人员统计报表和其他专项统计任务。
(一)人员统计报表分为: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统计汇总表、原军工总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情况表。
(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统计继续按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原军工总公司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离退[2004]266号)执行。
(三)凡涉及工作机构人员的增减,需一并报送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离退休工作部门公章。
(四)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的人员统计报表;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人员统计报表。
(五)专项统计任务按相关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和负责,所报送的报表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
《统计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
(二)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报表整理和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和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或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