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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原军工总公司机关、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及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统计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离退休费网络统发工作的补充要求》的通知

  (一)组织、协调人员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人员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调查任务、调查方案;
  (二)审核各离退休工作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
  (三)组织培训各军工集团公司离退休工作部门的统计人员;
  (四)加快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计信息报送及管理系统,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各离退休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的人员统计工作,按要求完成人员统计报表和其他专项统计任务。
  (一)人员统计报表分为: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工作机构人员统计汇总表、原军工总公司机关离退休人员去世情况表。
  (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统计继续按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原军工总公司部分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科工离退[2004]266号)执行。
  (三)凡涉及工作机构人员的增减,需一并报送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为复印件须加盖离退休工作部门公章。
  (四)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12月31日的人员统计报表;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人员统计报表。
  (五)专项统计任务按相关的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核和负责,所报送的报表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享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
  (二)统计报告权。对调查统计报表整理和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检查和揭露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或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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