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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十二、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分别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 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  专业
  代码  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  专业
  代码  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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