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关于恳请协调解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存在问题的函》回复意见的函
(全许办[2006]1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协调解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存在问题的函》(石油质函字[2006]26号)收悉,经研究,我办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你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分公司为主,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且所属全国80多家地区分公司普遍规模较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较高,我办同意由你公司所属分公司持总公司证明,单独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证明应当明确的内容有:
(一)你公司对所属分公司的管理关系。
(二)你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授权及授权的范围。
(三)你公司统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持总公司有效证明、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按照生产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申请办理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批意见注明为分公司单独取证,可以不需要总公司签字、盖章。
三、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产品审查部)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此前已经完成的符合要求的审查结论和检验报告可以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