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应建立可靠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完备的备份策略,保证关键应用和核心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第二十二条 不得在水利信息网上存放或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网络安全有关日志应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六章 网络用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所属网络用户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水利信息网管理规章制度,配合相关的管理工作。网络用户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网络、信息和安全方面的培训,提高使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 网络用户在遇到网络故障、攻击、事故,收到非法信息,感染计算机病毒时,应及时向本单位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网络用户须对本人的网络行为负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修改和删除本人计算机的网络配置;
2、私自安装影响网络运行的软件或系统;
3、私自接入他人的网络端口;
4、私自接入未经允许的网络设备;
5、私自接入政务内网等其他网络;
6、在网络上传播涉密信息或不良信息;
7、安装盗版软件;
8、卸载统一安装的网络防病毒软件;
9、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10、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11、未经允许,登录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12、其他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网络机房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按照网络机房的标准和规范建立专用的网络机房,为网络设备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网络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机房管理制度,对机房内的温湿度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