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南京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表
使用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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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名称 │ │ 规格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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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名称 │ │ 工地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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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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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项目经理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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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地联系人 │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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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登记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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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拆除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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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单位 │ │ 资质证书编号 │ │
│ │ ├────────────────┼───────────┤
│ │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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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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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工 种 │ 资格证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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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方案 │ 有/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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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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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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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建造及其范围内的管道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须按本制度进行开工条件审查。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写《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其所填写内容和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施工单位携带申报表及下列资料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项目经理、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
(四)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五)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第四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条件复核,并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
第五条 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条件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
(四)施工现场围挡、冲洗台、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第六条 对复核不符合安全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下发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