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制定的13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配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自然灾害;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各级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督促区县建工(设)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层级监督是指市建工局对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三)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在本级机关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五)建筑工程重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条 层级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施工高峰期之前和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区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层级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在层级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区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工局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的将约见谈话,责令拿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七条 市建工局对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区县汇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市建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各区县建工(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站站长。
  第六条 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