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陈化粮加工和用途的监管
陈化粮购买企业购买陈化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不得将陈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陈化粮处理。
十一、进一步加大对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对于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工作人员凡参与倒卖陈化粮的、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放纵、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依法查处下列陈化粮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直接倒卖陈化粮的行为;二是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购买陈化粮的行为;三是倒卖陈化粮合同的行为;四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陈化粮加工地、收货地、中转地、储存地的行为;五是将陈化粮加工后流向口粮市场,或者回流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为;六是擅自将陈化粮出口的违法行为。
出租、出借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 、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借用他人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购买陈化粮的,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倒卖陈化粮的案件,必须按程序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