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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再次清理卷烟产品条码信息的通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名称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递送的所有卷烟名称。
  2 卷烟名称
  2.1 卷烟名称应是卷烟牌号名称和特征表述的组合,其表达方式为“卷烟牌号名称(特征表述)”,其中括号为半角字符。
  2.2 “特征表述”一般为可选项,但同一卷烟牌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时,“特征表述”为必选项。
  2.3 同一卷烟产品在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中应具有同一名称。
  3 卷烟牌号名称
  卷烟牌号名称应是注册商标的名称;以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或其组合注册的商标,商标名称以中文名称为准;注册商标没有汉字的,以其中文译名为准。由国(境)外提供牌号授权或主要原辅料在国内生产、但由国(境)外委托方回购的卷烟牌号名称以合同约定的中文名称为准。
  4 特征表述
  特征表述是使该产品明显区别于同牌号其它产品风格特征的描述,应符合如下要求。
  4.1 应与该产品风格和装潢有相对应的关系。
  4.2 应使用规范中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其组合;括号内的字符长度不应超过16个半角(或8个全角),应使用尽可能少的字符表述;不应含“.”、“-”、“_”、“’”等字符;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应使用半角字符表述。
  4.3 应从以下6项内容中选择一项或多项依次组合表述。
  4.3.1 包装形式
  应使用“软”、“硬”、“听”、“塑”、“礼”、“异”、“条包”等。不应使用如下用语(非指包装形式而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盖、翻盖、硬翻、全、全包、卡、全硬、全软、硬包、软包。
  4.3.2 包装颜色
  应选用盒(条)大面积的装潢底色,或能反映产品风格特征的装潢颜色。
  4.3.3 盒标焦油量
  应使用“x mg”;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4 包装数量
  应使用“x 支”、“x盒”;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5 烟支总长或滤嘴长度
  应使用“x mm”;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6 其他
  应使用能够反映该产品风格或装潢的用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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