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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再次清理卷烟产品条码信息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再次清理卷烟产品条码信息的通知
(国烟办综〔2006〕498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规范使用卷烟(含雪茄烟,下同)产品条码是卷烟生产、流通领域采集、传递有关信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已作为卷烟产品代码进行管理,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手段。为此,国家局正在组织信息代码系统的升级改造,以进一步整合代码信息资源,完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为配合国家局信息代码系统的升级改造,进一步规范卷烟产品代码的使用,确保国家局卷烟产品代码库中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卷烟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国家局确定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卷烟产品代码信息再次进行清理核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卷烟生产企业、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立即登陆国家局代码系统的卷烟产品代码库(可通过国家局网站“业务专栏”或国家局内网“烟草网站”相关链接进入,也可登陆http://ec.tobacco.com.cn),查询下载本企业相关内容,根据企业卷烟生产经营和品牌整合实际,逐一核对本企业生产(进口)的所有“国家局批准”和“产品停产”状态的卷烟产品信息,包括:

  1.依据烟草行业标准YC/T200-2006《卷烟名称编制规则》(参见附件1)核对本企业卷烟产品的名称,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卷烟名称要提出修改建议。新名称的使用要充分考虑产品发展和卷烟名称的相对稳定性、唯一性和科学性,以避免出现短期更换或调整等问题,如“××(硬盒11mg)”、“××(省外)”、“××(北方)”之类的名字要慎用。以“××(硬盒11mg)”为例,一旦该产品盒标焦油量指标发生微调,该名称和相应卷烟产品代码将不再使用。

  2.清理核对卷烟产品代码状态、价类以及包装内支数等其他相关信息;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须书面说明原因。

  3.提供本年度生产(进口)的所有卷烟条、盒烟标的电子图片(图片格式为gif或jpg,单个图片文件大小不超过2M,烟标上的产品标识应可以通过肉眼清晰识别,文件名取该卷烟名称)。若企业在上报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改造文件时所附的电子商标图片有所调整,则须以最终确定的电子商标图片为准并与国家局批文一并转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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