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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66号--关于防止印度基孔肯雅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66号)


关于防止印度基孔肯雅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印度8个(邦)省的151个县暴发基孔肯雅病疫情,从2006年2月至2006年10月10日,该国报告的疑似病例数超过125万,有些地区,报告的患病率高达45%。为防止基孔肯雅病传入我国,保障前往印度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的人员,如有发热、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来自印度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基孔肯雅可疑病例,应及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

  二、来自印度的人员,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索取《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医疗机构的优先诊治。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印度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不得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印度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灭蚊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五、准备前往印度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六、基孔肯雅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2至3天,最长为12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痛,往往数分钟或数小时内病人即不能活动。前往基孔肯雅病流行区的旅行者要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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