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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64号--关于防止刚果肺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164号)


关于防止刚果肺鼠疫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刚果暴发疑似肺鼠疫。自2006年7月31日至10月8日,刚果共报告疑似肺鼠疫626例,其中死亡42例。为防止肺鼠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的人员,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刚果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发现的疑似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并及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

  二、来自刚果的人员,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索取《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医疗机构的优先诊治。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三、来自刚果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除鼠灭蚤处理,不得携带鼠蚤。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刚果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应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蚤类、鼠类等媒介的,立即进行除鼠灭蚤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种有效的除鼠灭蚤措施,降低口岸鼠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五、准备前往刚果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采取预防措施。在国外发现肺鼠疫症状时,应立即就医,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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