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编制2007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06]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按照《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1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编制2007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已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但尚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2.2006年度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3.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安全科技特色明显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技项目。
二、申报要求
1.对于已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科技项目,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分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见附件1)。
已列入2006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但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完成的科技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不再列入2007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
2.对于2006年度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并申请列入2007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立项材料。
3.对于申请列入2007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出立项申请,提交《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4.对于申请列入2007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项目,请主管单位填写《2007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5.根据《意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和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