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标本的销毁程序,规定可销毁的标本和销毁方式、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人。建立标本的销毁记录。
第八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检测呈反应性的血液标本送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证实验室进一步确证。
第八十六条 建立和实施差错的识别、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程序,确保及时发现差错,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措施消除产生差错的原因,以防止类似差错的再次发生。
第八十七条 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部质量审核应覆盖血液检测及相关服务的所有过程。应预先制定计划,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和方法。审核后应形成报告,包括审核情况及评价、不合格项及其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其效果进行追踪、验证和记录。
第八十八条 按规定参加实验室质量考评,建立和实施相关程序。以日常检测相同的方式对质量考评的样品进行检测和判定。应全面分析质量考评结果和实验室所存在的差距,并制定和实施改进计划。
第八十九条 质量考评的结果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应建立实验室负责人对质量考评结果实施监控的机制,并评价相应纠正措施的成效。
第十章 血浆采集与储存管理
第九十条 采集原料血浆前必须对供血浆者进行《供血浆证》核对和身份识别,核实无误后方可采集原料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浆。
第九十一条 采集原料血浆前应对耗材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其质量安全符合要求,没有破损,并在有效期内(袋的有效期应包括血浆的储存期)。
第九十二条 记录所使用的耗材批号并能追溯到每个供血浆者。
第九十三条 在采浆室内,一名熟练操作的护士最多负责两台采浆机,并保证任何时段都不高于此比例。
第九十四条 应建立和实施规范化的静脉穿刺和血浆采集程序。严格采用无菌操作技术进行静脉穿刺。血浆采集过程中必须对血浆单采机的参数(采集速度、回输速度、单程采集量和采集浆量)加以控制,确保供血浆者安全和血浆质量。血浆采集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要更改时,应按制定时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九十五条 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原料血浆,每人次采集原料血浆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原料血浆采集编号在一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十七条 采集后的原料血浆必须单人份在6小时内速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九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核对每袋血浆的标签内容,确保标签内容完整,避免出现供血浆者姓名、编号和标签差错。
必须制定血浆贴签、包装、入库、储存程序。
第九十九条 建立和实施供血浆不良反应的预防和处理程序,包括供血浆不良反应的预防、观察、处理、记录、报告、评价和随访,减少供血浆不良反应的发生。
采集原料血浆室应有医生巡视,并备有急救用具和急救药物。对供血浆者在供血浆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
第一百条 原料血浆储存的温度应按国家规定要求控制在-20℃以下。
第一百零一条 当日原料血浆采集工作结束后,应对采集区进行清洁消毒。所有血浆、剩余耗材、血浆样品管和采、供血浆记录均应在完成检查和记录正确无误后,方可移出采集原料血浆区。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采血浆站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全站的全面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质量负责人须向法定代表人直接报告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及要改进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