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的详细内容见附表。对照检查完成情况达90%的视为通过。
四、时间安排
(一)11月20日前完成本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并开始总结。
(二)11月20日至12月21日,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专项治理活动的资料整理和分类并上报总结。由于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量与活动开展进度不平衡,部分地区如提前完成专项治理的相关任务,可于11月20日开始上报总结。
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地上报的总结后即开始验收,提前完成任务的可以提前组织验收。
五、几点说明
(一)通过验收并取得好成效的,在全国专项治理活动总结中予以肯定和通报,并根据情况给予表彰。
(二)未能通过验收的,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在整改结束后提交整改报告。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安排验收,并在全国专项治理活动总结过程中予以通报。
(三)未按规定提交总结材料的,视同未通过验收,将先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要求限期说明原因。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再组织专门人员对相关地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国。
(四)上报总结材料,数据要准确可靠,反映情况和问题要真实,以利在今后的长期管理中逐一整改。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低质量船舶治理活动验收内容表
被验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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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类别及比例│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情况│ 评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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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建立由交通部门牵头,船舶工业、渔业│有()无│好()中()一般│
│ │ │、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的 │() │()差() │
│ │ │领导小组 │ │ │
│ │总体情况 ├──────────────────┼────┼────────┤
│ │20% │应设立专项治理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应设│有()无│好()中()一般│
│ │ │立联络人员。 │() │()差() │
│ │ ├──────────────────┼────┼────────┤
│ │ │应以正式文件明确职能分工和各部门的工│有()无│好()中()一般│
│ │ │作。 │() │()差() │
│ │ ├──────────────────┼────┼────────┤
│ │ │按时制定并上报本地区的活动方案 │有()无│好()中()一般│
│ │ │ │() │()差() │
│ │ ├──────────────────┼────┼────────┤
│ │ │定期召开协调会,对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有()无│好()中()一般│
│ │ │时研究、上报 │() │()差() │
│ │ ├──────────────────┼────┼────────┤
│ │ │通过定期编发简报等形式对本地区的活动│有()无│好()中()一般│
│ │ │开展情况进行宣传 │() │()差() │
│ │ ├──────────────────┼────┼────────┤
│ │ │及时统计并按时上报活动中的各种数据、│有()无│好()中()一般│
│ │ │表格等 │() │()差() │
│ │ ├──────────────────┼────┼────────┤
│ │ │对全国低质量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有()无│好()中()一般│
│ │ │室下发的活动简报、文件等及时下发和贯│() │()差() │
│ │ │彻 │ │ │
│ │ ├──────────────────┼────┼────────┤
│ │ │牵头各部门研究制定低质量船舶治理的长│有()无│好()中()一般│
│ │ │效管理和协调机制 │() │()差() │
├──┼─────┼──────────────────┼────┼────────┤
│2. │船厂治理情│应按照方案要求对所在辖区造船厂(点)│有()无│好()中()一般│
│ │况 │摸底排查,清理出治理范围造船厂(点)│() │()差() │
│ │15% │,造册形成《专项治理船厂名录》,并按│ │ │
│ │ │时上报; │ │ │
│ │ ├──────────────────┼────┼────────┤
│ │ │集中宣贯国防科工委发布的《船舶生产企│有()无│好()中()一般│
│ │ │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 │() │()差() │
│ │ │求),分批分级对各地船舶工业行业管理 │ │ │
│ │ │人员、技术专家以及造船企业人员进行培│ │ │
│ │ │训,让相关人员熟悉《基本要求》的具体│ │ │
│ │ │内容,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 │ │
│ │ ├──────────────────┼────┼────────┤
│ │ │在2006年5月31前按照制定的推进计划, │有()无│好()中()一般│
│ │ │对治理范围造船厂(点)逐一进行核查,│() │()差() │
│ │ │按照《基本要求》的内容,提出存在的不│ │ │
│ │ │符合项,促使其立即进行相应的整改; │ │ │
│ │ ├──────────────────┼────┼────────┤
│ │ │2006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治理范围造船厂│有()无│好()中()一般│
│ │ │(点)的整改验收,确保治理达到《基本│() │()差() │
│ │ │要求》的规定;对11月20日后仍不符合《│ │ │
│ │ │基本要求》的造船厂(点)按要求进行处│ │ │
│ │ │理。 │ │ │
│ │ ├──────────────────┼────┼────────┤
│ │ │本地区船舶行业管理部门职能是否明确和│有()无│好()中()一般│
│ │ │落实; │() │()差() │
│ │ ├──────────────────┼────┼────────┤
│ │ │本地区主要市(县)是否明确船舶行业管│有()无│好()中()一般│
│ │ │理部门,是否已初步建立了省级船舶行业│() │()差() │
│ │ │管理体系 │ │ │
├──┼─────┼──────────────────┼────┼────────┤
│3. │ │各船检部门负责整理出治理范围船舶,按│有()无│好()中()一般│
│ │运输船舶 │《专项治理船舶名录》统计列表,并按时│() │()差() │
│ │检验情况 │上报; │ │ │
│ │15% ├──────────────────┼────┼────────┤
│ │ │检验部门加强船舶的建造检验,强化建造│有()无│好()中()一般│
│ │ │检验质量控制,杜绝发生对不满足规范要│() │()差() │
│ │ │求的船舶进行发证的情况;(随机抽取档│ │ │
│ │ │案检查) │ │ │
│ │ ├──────────────────┼────┼────────┤
│ │ │在2006年6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重点治理的│有()无│好()中()一般│
│ │ │船舶附加检验工作; │() │()差() │
│ │ ├──────────────────┼────┼────────┤
│ │ │在2006年11月20日后仍然不能满足船检规│有()无│好()中()一般│
│ │ │范要求的船舶,按要求处理。 │() │()差() │
├──┼─────┼──────────────────┼────┼────────┤
│4. │渔船厂治理│各渔检部门对所在地区的船厂进行全面排│有()无│好()中()一般│
│ │及渔业船舶│查,按《专项治理船舶名录》整理出治理│() │()差() │
│ │检验情况 │范围船舶,统计列表,并按时上报 │ │ │
│ │15% ├──────────────────┼────┼────────┤
│ │ │检验部门对本地区列入专项治理的船舶进│有()无│好()中()一般│
│ │ │行跟踪,加强船舶的建造检验,强化建造│() │()差() │
│ │ │检验质量控制,杜绝对新造不满足规范要│ │ │
│ │ │求的船舶 │ │ │
│ │ │进行发证的情况 │ │ │
│ │ ├──────────────────┼────┼────────┤
│ │ │渔检部门对认可企业存在违规造船企业进│有()无│好()中()一般│
│ │ │行查处 │() │()差() │
│ │ ├──────────────────┼────┼────────┤
│ │ │渔检部门对未经检验的捕捞作业渔船进行│有()无│好()中()一般│
│ │ │专项治理附加检验,重点解决“三无渔船│() │()差() │
│ │ │”问题; │ │ │
│ │ ├──────────────────┼────┼────────┤
│ │ │2006年11月21日前,渔检部门完成捕捞作│有()无│好()中()一般│
│ │ │业渔船情况的跟踪验证; │() │()差() │
│ │ ├──────────────────┼────┼────────┤
│ │ │在2006年11月20日后仍然不能满足船检规│有()无│好()中()一般│
│ │ │范要求的船舶,按要求进行处理。 │() │()差() │
├──┼─────┼──────────────────┼────┼────────┤
│5. │运输船舶 │海事部门按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有()无│好()中()一般│
│ │安检情况 │重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督促船舶按要 │() │()差() │
│ │10% │求申请附加检验; │ │ │
│ │ ├──────────────────┼────┼────────┤
│ │ │对已通过附加检验的船舶,结合日常管理│有()无│好()中()一般│
│ │ │进行抽查,发现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 │()差() │
│ │ │进行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 │ │ │
│ │ ├──────────────────┼────┼────────┤
│ │ │对于2006年11月20日后仍未通过附加检验│有()无│好()中()一般│
│ │ │的重点治理船舶,海事部门视其持有的船│() │()差() │
│ │ │检证书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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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渔船监督情│渔监部门按治理活动方案的要求,加强对│有()无│好()中()一般│
│ │况 │重点治理船舶的安全检查,督促船舶按要 │() │()差() │
│ │10% │求申请附加检验; │ │ │
│ │ ├──────────────────┼────┼────────┤
│ │ │对已通过附加检验的船舶,结合日常管理│有()无│好()中()一般│
│ │ │进行抽查,发现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 │()差() │
│ │ │进行严格处理并及时上报; │ │ │
│ │ ├──────────────────┼────┼────────┤
│ │ │对于2006年11月20日后仍未通过附加检验│有()无│好()中()一般│
│ │ │的重点治理船舶,渔监部门视其持有的船│() │()差() │
│ │ │检证书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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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监部门工│在积极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低质量船舶专项│有()无│好()中()一般│
│ │作 │治理工作的同时,注重安全监督工作在低│() │()差() │
│ │协调情况 │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的作用,加强在船厂治│ │ │
│ │15% │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督查工作,杜绝船舶│ │ │
│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各种安全监督检│ │ │
│ │ │查记录和安全建议等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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