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汛期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对学生的安全威胁。
第十二条 严格门卫值班、巡逻制度和学生请、销假制度,全面掌握学生请假、到校、离校等情况。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刀具、棍棒、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
寄宿生住校期间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加强对宿舍、食堂、库房、财务室、电教室等重点区位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安排专人组织路队,负责学生离校,组织学生乘坐经检验合格的交通工具。集中供暖时宿舍必须留设通风门窗。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劳动、社会实践和校外集体活动,须指定专人带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应急预案。
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卫生负责和检查制度,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学生体育锻炼,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除心理困惑,增强学生学习、生活的信心。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咨询。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卫生室。
第十八条 加强与县(乡)医院、卫生院的联系,建立与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救助的机制。
第十九条 配备必需的清洁卫生工具,切实做好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保持校园干净、整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