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与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水平与教育教学水平。
建立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责任制,负责对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规划寄宿制学校的布局。
做好校园规划,划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配置寄宿制学校的各项附属设施与必要设备。
建立危房的定期勘查、鉴定、动态预警工作制度。
增加本级财政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按要求使用好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负责寄宿制学校校长、教师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调整、管理和考核工作。
负责寄宿制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 寄宿制学校的主要职责:
建立学校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寄宿制学校学生的安全。
根据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完成各学科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积极健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办好学校农(牧)场等勤工俭学基地,开展勤工助学,用于补助寄宿生生活。
建立学校、家长沟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校管理。
建立校产档案,对所有校产进行登记,加强对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搜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档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制定落实预防措施,建立安全应急机制。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
卫人员应具有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开展学生珍爱生命、积极生存、自我保护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校舍、设施、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设立防火防盗设施,定期检查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