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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和2007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有效提高审计监督效能。一是高度重视对所属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做到“离任必审”,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的新领域、新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逐步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由查错纠弊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和风险审计转变。三是切实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资产损失和严重财务危机的子企业,通过专项审计工作摸清情况,分清责任,完善管理措施。四是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决算审计,对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处理。

  十一、认真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中央企业要在2008年底之前全面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属上市公司资产或收入占集团比重较大的企业,应当于2007年率先执行。各中央企业应当抓紧做好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评估新准则对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研究制定集团执行新准则的工作方案,修订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等,提前做好价值估算,确保新准则平稳转换和有效执行。

  十二、切实做好财务决算审核、分析和报送工作。一是切实组织做好集团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集团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发现并纠正企业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按照国资委工作要求,按时报送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决算资料。三是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力度,完善财务决算批复确认制度,开展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质量评估,及时处理财务决算审核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其中:对于企业违反规定人为调节利润的,将在业绩利润核定中剔除影响金额,金额过大的要求企业重新编报财务决算;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将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于财务决算审计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介机构将给予警示或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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