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法律精神,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法律要特别把握以下几条基本精神:
(一)根本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是一部促进法,法律第
一条、第
八条,以及第四十九至第
五十二条,都对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好法律的根本宗旨,才能深刻领会法律的本意和精髓,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正确目标和方向。
(二)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五项: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把握好法律的调整对象,才能准确甄别谁是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人控制,确保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