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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07号 2006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1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现对企业支付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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