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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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