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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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