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号)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
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