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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三、广泛宣传,加强辅导,打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

  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重点宣传。首先要迅速组织税政、征管、信息等有关人员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的规定精神;其次要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约谈、印发讲解材料等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等相关事宜,特别是要让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知晓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的方法、程序、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精心组织,优化服务,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在政策宣传解释、快捷优质接受申报、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等方面,尽量方便纳税人。2007年是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各地税务机关务必精心做好各项工作。

  (一)在2006年12月10日前,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

  (二)在2007年1季度的申报期内,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全力做好接受申报表的工作。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预计申报人数较多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减少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人员,如推行网络申报,运用邮寄申报等。

  (三)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应开设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对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具备信息化手段的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精神抓紧制定业务需求,调整和完善接受纳税申报的征管软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顺利申报。

  (五)申报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建立档案,汇总、比对、分析,实施动态管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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