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308号)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外文人字[2006]38号)收悉。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所属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实施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4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9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58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32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76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二、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以及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