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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精神,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结构,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相对较差,“双师型”专业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办学机制改革有待突破,等等,严重制约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必须主动适应社会需求,以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切实把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放到加强内涵建设和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增强培养面向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技能人才的能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为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中树立改革示范,经国务院同意,在“十一五”期间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该计划将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选择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制度环境良好、辐射能力较强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重点支持,带动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

  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坚持导向性、协调性、效益性、创新性的原则,中央引导、地方为主、行业企业参与、院校具体实施,重点支持100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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