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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的通知

  注:1.上述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参考,划转时以实际发放数为准。
  2.“暂缓划转”的五家公司的再贷款,待《通知》“六”所列事项完成后划转。
  3.南方证券再贷款划转由人民银行商证监会确定。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划转协议书(模版)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原合同贷款人)
  乙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原合同借款人/承贷方)
  丙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戊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员办、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06]3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承贷主体,理清再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确保用于处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再贷款的顺利划转,经五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再贷款划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再贷款划转是指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成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发放的风险处置再贷款,统一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保护基金公司发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对上述再贷款的债权权利和义务依法让渡给保护基金公司。
  本协议对再贷款划转过程中及划转后各方的职责界定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乙方及戊方三方共同签订的再贷款框架协议和所有借款合同的承贷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贷款人由甲方变更为丁方。
  二、原所有借款合同乙方总承贷××元,至2006年×月×日(移交日)为止实际拨付和使用××元(其中,用于垫付在收购××证券个人债权时按规定比例应由中央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元,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元);即期应付利息××元,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元。
  三、再贷款划转后,丁方与丙方建立新的再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对乙方之前再贷款的所有债权权利依法让渡给丙方,丙方与乙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四、乙方所欠甲方的再贷款利息,无论是即期应付利息还是已经产生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均随再贷款本金一并进行划转,并由丁方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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