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并发布引导外商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把高端加工制造环节、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的综合性鼓励政策,鼓励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生产制造、配套、服务和培训基地,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国内企业进行研发合作的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
完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项目更多地采购国内先进设备和技术,为国内成套装备、先进适用技术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防止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制约我国自主创新的规范政策,增强我主动参与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能力。
完善鼓励和规范外商在我国进行风险创业投资的管理规定,加快出台有关配套政策,借鉴国际风险投资的成功经验,健全外商进行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侨胞专业人才回国创办高技术企业的政策体系。制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国投资和工作的税收、出入境、工作许可等相关配套政策。
(五) 进一步加强借用国外贷款管理
继续完善对国外优惠贷款的管理,规范贷款的审批和使用程序,完善贷款的转贷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按照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拓展新的贷款领域,开拓新的贷款方式,以适应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与多边和双边国外贷款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在不断吸收其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提倡积极互动。
落实促进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的具体措施,在贷款比例、配套资金、配套政策方面提供支持,在贷款规划方面给予倾斜。充分发挥国外贷款在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边境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建设,为加强与周边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创造条件。
修订完善国际开发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和使用发债筹集资金在境内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我国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的管理办法,规范和支持国内债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进一步完善规范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理的管理办法,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 提高外债风险监控和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外债风险的预警体系,充实完善外债监控指标。有效调控合理的外债结构和使用方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外债以及我国或有外债的管理和监测,加大对短期外债的调控力度,使外债管理与外汇管理有机结合,确保国际收支安全。
加强对国内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宏观指导,规范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加强对衍生产品交易产生的或有外债的管理,促进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改革外债管理模式,对不同的融资实体实行分类管理。推进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的国民待遇,有效监控境外企业外债风险。研究提出对国际商业贷款总量控制、全口径管理的新方式。
(七)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准入制度;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重视外商独资企业对我国经济安全、特别是产业安全的影响,建立合理的评估和预警体系。加强税收监管,遏制外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
建立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企业资产价格评价机制,防止外资并购过程中国内资产和权益受到损失;在合资企业增资过程中依法维护中方的合理权益,保障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土地低价格转让等损害我国利益的招商引资行为,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