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研究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修订颁布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完善加强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涉外法律体系。
减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切实依法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可预见的政策环境。积极推进海关大通关建设,大力提高通关效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障中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基础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诚信社会。
加快建立包括外商投资(含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在内的全口径的外资统计体系,全面监测、准确反映外资动态,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外资统计数据,为更好地进行决策提供基础。继续关注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对利用外资的影响,及时提出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改善对资本和金融项目的管理,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密切关注国际资本流动的动态和重点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变化,及时出台应对政策,保持我国对高质量、高水平外资的吸引力。
(二) 加强对外商投资产业和区域投向的政策引导
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动态调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遏制部分行业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制定有关规范加工贸易发展的规定,健全加工贸易投资准入机制,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修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一步缩小内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待遇差距,最终实行统一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
严格遵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制定并发布促进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的领域。研究逐步放宽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对内外资统一、有序开放。制定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到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投资房地产的管理办法,防止短期国际资本通过房地产对我国经济、金融形成大的冲击。
修改完善《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效引导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方向。制定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
进一步规范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购买境内股票、债券,规范境外机构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在加快资本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同时,引导证券投资资金有序、可控流动。
(三) 强化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制定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的能耗、水耗、占用土地等准入标准,依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实行强制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制度。加强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研究制定支持外商投资环保产业的综合性鼓励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研究制定规范的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准入政策,严格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鼓励外资投资节水、节能、节材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转让先进技术的相关政策。
(四) 引导多种形式的内外资技术合作与联合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