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促进建立更加开放的自主创新体系
鼓励外商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附加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鼓励和吸引跨国公司来华设立生产制造基地、配套基地、服务外包基地、培训基地,发挥技术溢出效应,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发挥政府的战略导向、综合协调作用,鼓励国外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组建合资企业、合作生产、联合制造等方式向我国转移先进技术。促进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技术交流。鼓励国外公司与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在科研和技术开发方面合作,积极推进重大高技术领域的中外合资合作。
鼓励和引导外商在我国进行风险创业投资,利用外资加快我国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发展,促进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机制灵活、国际化程度高的国内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海外侨胞专业人才回国创办高技术企业。
(五)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东部沿海地区作为我国利用外资最主要的地区,要继续发挥经济外向程度高和资金、人才、技术、区位、配套能力等多方面优势,率先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到“质”的转变,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结构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等沿海地区外资对其它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在注重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加强区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实现各有特色、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沿海地区大城市在银行、保险、商业、电信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要取得重要进展。
积极利用外资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内容。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优势和发展潜力,明确不同的区域定位,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辐射作用。抓住国际制造业转移和东部沿海地区外资转移的机遇,大力促进外资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梯度转移,努力扩大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利用外资规模,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具有较好产业基础、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的特色企业。鼓励外商扩大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服务业的投资,在市场准入资格、准入程序、业务范围方面依法给予适当倾斜的政策。
(六) 实现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继续把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的重点,保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较大规模。继续积极吸引外商在我国新建企业,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以利润再投资。发挥外商新建投资企业在促进就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对国内经济的带动作用。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需要,在保持国家对若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控制能力和发展主导权的基础上,引导外资以并购、参股、再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除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和重点企业外,逐步放松对外方控股其它企业和领域的限制。推动民营企业与外资开展投资合作,促进提高我国民营经济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继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等各类营运中心和生产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加强与我国本地企业的战略性合作,提高跨国公司本地化程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增加对我国本土企业的技术转移和扩散,防止跨国公司对我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形成控制和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