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
(卫医发[2006]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通过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医院职工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十一五”期间,医院院务公开应与卫生政务公开目标和进程相协调,成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提高医院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院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到2007年底前,全国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应普遍实施医院院务公开;2008年底前,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二、医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主要内容
1.医疗服务信息
(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职能科室设置。
(2)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
(3)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师、护士安排。
(4)工作人员上岗应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2.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或提供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查询服务。
3.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1)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主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