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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三、外部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外部培训的对象为各公司有关领导,总公司财务、内审、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各保监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保监会机关(含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下同)相关监管干部;内部培训讲师。外部培训将分若干期进行。

  第一期培训对象为各公司有关领导。第二期培训对象为保监会机关相关监管干部。第三期培训对象为内部培训的讲师。各公司和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培训的工作量选派数名政治合格、专业能力强、善于口头表达的具有财会专业背景的骨干人员作为本单位内部培训的讲师候选人,参加保监会统一组织的培训。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训对象包括各公司总公司财务、内审、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各保监局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培训师资

  外部培训讲师主要由财政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保监会的专家组成。

  (三)组织方式

  第一、二期培训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办。时间拟安排在2006年年底之前。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期培训由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学会承办,第四期及以后各期的培训由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办。培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确定。保险学会和行业协会原则上最晚应在2007年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对所有应培训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期数和各期的时间、地点由中国保险学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另行发文通知。

  为提高培训效率,以上各期培训可以同时进行。

  四、内部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对象

  内部培训的对象包括所有应参加培训但未纳入外部培训的各公司和保监局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师资

  内部培训的师资原则上应当是参加过保监会举办的内部培训讲师培训班并通过考核的专业人员和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家。

  (三)培训内容

  各公司、保监局可以在保监会统一安排的培训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各公司和各局的具体情况,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但各公司的内部培训要注意防止只讲账务处理、不讲会计原则的倾向,培训内容至少要包括:新会计准则的背景、意义、总体框架、新旧差异,以及实施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重大意义、对企业经营的挑战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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