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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6〕114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6〕96号)的要求,全行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新会计准则。在全行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重要举措,及时、全面、有效的培训则是新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保监局、各公司要充分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落实。现就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的基本原则

  新会计准则培训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标准,分类培训”。

  (一)“统一标准”,是指保监会制订统一的培训标准,包括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

  1、统一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以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组织编写的培训讲义--《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另行发布)为基础,根据不同培训对象设计不同的培训课程。

  2、统一培训师资

  新会计准则培训的师资由保监会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

  (二)“分类培训”,是指全行业新会计准则的培训采取保监会统一培训(以下简称外部培训)与保监局、保险公司内部培训(以下简称内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保监会将全程跟踪监督培训质量。

  二、培训范围

  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对象原则上要覆盖全行业相关人员。其中,以下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各公司有关领导,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分管财务(含统计,下同)工作的负责人,总公司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总公司企划、精算、再保、投资、信息技术、合规、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负责保险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骨干;保监会系统业务监管干部。其余人员可由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愿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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