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农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农业部直属单位及国家非农业系统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3.鼓励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4.鼓励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组织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各省农业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3.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向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
中华农业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1.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3.获奖项目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4.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授奖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三年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