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的主要标准
1.科学研究成果
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科普类成果
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 例》及《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带动了相关领域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数量及等级
中华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约50项。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可视情况设立特等奖。
第十四条 为弘扬“学风正派、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鼓励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中华农业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创新团队。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无重复报奖内容。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中华农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书;
2.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