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