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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见附件2)。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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