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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级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在各级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构、内容、方式、时间、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培训对象要覆盖到全员。
  2.将教育培训工作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教育培训在干部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激发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
  3.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交流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网站、编写工作简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经常性交流各地的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共享培训机构、师资库、教材、考试题库等培训资源。
  (二)广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1.利用多层次、多渠道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五年内对全国省、市 (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一次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的轮训。轮训内容以劳动保障业务知识为主,同时加强公共管理能力方面的培训,轮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其中,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的轮训由国内培训和国外考察两部分组成。同时,广泛开展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业务骨干的分类业务知识专题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
  2.采用灵活多样、有利于调动干部学习积极性的培训方式,积极引入研究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方法,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3.探索远程教育培训模式,积极稳妥地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开展远程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三)支持西部地区和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
  1.定期选派劳动保障部部属单位业务骨干到西部地区开展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同时有计划地选送西部地区劳动保障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学习,加大支持西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西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干部队伍素质。
  2.加强对县以下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解决基层劳动保障干部工作任务重、培训机会少的难点问题。
  (四)积极开展在职学历教育。
  推进各个层次的劳动保障专业在职学历教育,为干部提高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提供机会。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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