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3 -2005年具有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06年4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03-2005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04-2006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下列要求审查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5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资格初审于2006年11月24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向有关招标办公室提供新增合格企业2003-2005年有关产品(甘草及其制品为2004年-2006年8月)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以电子方式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 有关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招标委员会责成有关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企业须参加有关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有关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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