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
(商建发[2006]6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商务部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中,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多次下发文件,对企业准入、建设规划、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等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根据群众举报和商务部门检查,也发现少数地区存在着项目改造不规范、疏于质量监管、验收把关不严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十一五”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极端重要性,把质量建设提高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数量和质量、近期和长远的关系,形成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的长效机制,维护好这块来之不易的商务工作品牌。
二、加强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规定的验收程序,切实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由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不得违规下放验收权限;二是坚持由商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联合验收;三是坚持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逐一验收;四是坚持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对验收结果负责;五是坚持验收合格项目上网公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结合年终验收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加强暗访、抽查的力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积极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处。验收小组可以适当吸收驻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