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3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