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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填表须知

  一、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企业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 “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 栏 “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以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⑴ 5=1-2-3-4 ⑵ 6=7+19+30 ⑶ 33=34+35+36+37
  ⑷ 38=5+6-33 ⑸ 41=39×40 ⑹ 43=41-42 ⑺ 46=43+44-45
  三、此表为A3型竖式,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税收计会人员一份,征收人员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表9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
│       │                │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            │
│投资者姓名  │                │              │            │
├───────┴──────┬─────────┴──────┬───────┼────────────┤
│   投资者经常居住地址   │                │投资者电话  │            │
├───────┬──────┴─────────┬──────┴───────┼────────────┤
│  项  目  │       行次       │      数 额      │    补充资料    │
├───────┴─────────────┬──┼──────────────┼────────────┤
│一、应汇总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 1 │              │ 填表人签字:      │
├─────────────────────┼──┼──────────────┤纳税人签字:      │
│                     │ 2 │              │            │
│ 1.                   │  │              │            │
├─────────────────────┼──┼──────────────┤            │
│                     │ 3 │              │            │
│ 2.                   │  │              │            │
├─────────────────────┼──┼──────────────┤            │
│                     │ 4 │              │            │
│ 3.                   │  │              │            │
├─────────────────────┼──┼──────────────┼────────────┤
│                     │ 5 │              │(本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 4.                   │  │              │            │
├─────────────────────┼──┼──────────────┤收到日期:       │
│                     │ 6 │              │接受人:        │
│ 5.                   │  │              │审核日期:       │
├─────────────────────┼──┼──────────────┤审核记录:       │
│                     │ 7 │              │            │
│ 6.                   │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二、适用税率               │ 8 │              │            │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
│三、应纳所得税额             │ 9 │              │            │
├─────────────────────┼──┼──────────────┤            │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10 │              │            │
├─────────────────────┼──┼──────────────┤            │
│四、应缴入库所得税额           │ 11 │              │            │
├─────────────────────┼──┼──────────────┤            │
│  加: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 12 │              │            │
├─────────────────────┼──┼──────────────┤            │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13 │              │            │
├─────────────────────┼──┼──────────────┤            │
│五、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 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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