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如期完成,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将于2006年12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这次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对整顿工作进行验收的标准见附件1,对相关规范工作进行检查的内容见附件2。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验收标准和检查内容,制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对于整顿工作未通过国土资源部等九部门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