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 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