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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6〕42号)


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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