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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从2005年的1.22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98吨标煤/万元,降幅20%左右。
  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对“十一五”期间已经自行明确提出降耗20%以上的地区,对其降耗指标予以确认;对降耗指标低于20%或没有提出该指标的地区,在确保实现全国总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其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情况、能源消费总量、人均能源消费量、能源自给水平等因素,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大力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各环节的管理。
  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省(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
  六、从2006年开始,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国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对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表

┌───────┬───────────┬───────────┬─────────┐
│  地 区   │   2005年基数   │   2010年目标   │  下降幅度(%)  │
│       │  (吨标煤/万元)   │  (吨标煤/万元)  │         │
├───────┼───────────┼───────────┼─────────┤
│  全 国   │     1.22     │     0.98     │    20    │
├───────┼───────────┼───────────┼─────────┤
│  北 京   │     0.80     │     0.64     │    20    │
├───────┼───────────┼───────────┼─────────┤
│  天 津   │     1.11     │     0.89     │    20    │
├───────┼───────────┼───────────┼─────────┤
│  河 北   │     1.96     │     1.57     │    20    │
├───────┼───────────┼───────────┼─────────┤
│  山 西   │     2.95     │     2.21     │    25    │
├───────┼───────────┼───────────┼─────────┤
│  内蒙古  │     2.48     │     1.86     │    25    │
├───────┼───────────┼───────────┼─────────┤
│  辽 宁   │     1.83     │     1.46     │    20    │
├───────┼───────────┼───────────┼─────────┤
│  吉 林   │     1.65     │     1.16     │    30    │
├───────┼───────────┼───────────┼─────────┤
│  黑龙江  │     1.46     │     1.17     │    20    │
├───────┼───────────┼───────────┼─────────┤
│  上 海   │     0.88     │     0.70     │    20    │
├───────┼───────────┼───────────┼─────────┤
│  江 苏   │     0.92     │     0.74     │    20    │
├───────┼───────────┼───────────┼─────────┤
│  浙 江   │     0.90     │     0.72     │    20    │
├───────┼───────────┼───────────┼─────────┤
│  安 徽   │     1.21     │     0.97     │    20    │
├───────┼───────────┼───────────┼─────────┤
│  福 建   │     0.94     │     0.79     │    16    │
├───────┼───────────┼───────────┼─────────┤
│  江 西   │     1.06     │     0.85     │    20    │
├───────┼───────────┼───────────┼─────────┤
│  山 东   │     1.28     │     1.00     │    22    │
├───────┼───────────┼───────────┼─────────┤
│  河 南   │     1.38     │     1.10     │    20    │
├───────┼───────────┼───────────┼─────────┤
│  湖 北   │     1.51     │     1.21     │    20    │
├───────┼───────────┼───────────┼─────────┤
│  湖 南   │     1.40     │     1.12     │    20    │
├───────┼───────────┼───────────┼─────────┤
│  广 东   │     0.79     │     0.66     │    16    │
├───────┼───────────┼───────────┼─────────┤
│  广 西   │     1.22     │     1.04     │    15    │
├───────┼───────────┼───────────┼─────────┤
│  海 南   │     0.92     │     0.81     │    12    │
├───────┼───────────┼───────────┼─────────┤
│  重 庆   │     1.42     │     1.14     │    20    │
├───────┼───────────┼───────────┼─────────┤
│  四 川   │     1.53     │     1.22     │    20    │
├───────┼───────────┼───────────┼─────────┤
│  贵 州   │     3.25     │     2.60     │    20    │
├───────┼───────────┼───────────┼─────────┤
│  云 南   │     1.73     │     1.44     │    17    │
├───────┼───────────┼───────────┼─────────┤
│  西 藏   │     1.45     │     1.28     │    12    │
├───────┼───────────┼───────────┼─────────┤
│  陕 西   │     1.48     │     1.18     │    20    │
├───────┼───────────┼───────────┼─────────┤
│  甘 肃   │     2.26     │     1.81     │    20    │
├───────┼───────────┼───────────┼─────────┤
│  青 海   │     3.07     │     2.55     │    17    │
├───────┼───────────┼───────────┼─────────┤
│  宁 夏   │     4.14     │     3.31     │    20    │
├───────┼───────────┼───────────┼─────────┤
│  新 疆   │     2.11     │     1.69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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