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计算机修理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注:以上内容摘自《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根据
《补充协议三》的有关规定,以上具体承诺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10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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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期 末 实 有 │ 其中 │ 本 期 开 业 │其中:香 港 居 民 个│
│(单位:户、人、万元)│ │ :香 港 居 民 个体│ │ 体 │
│ │ │ 户 │ │ 户 │
│ ├──┬───┬───┼──┬───┬───┼──┬──┬──┼──┬───┬───┤
│ │户数│从 业 │资 金 │户数│从 业 │资 金 │户数│从 │资 │户数│从 业 │资 金 │
│ │ │人 员 │数 额 │ │人 员 │数 额 │ │ 业 │ 金 │ │人 员 │数 额 │
│ │ │ │ │ │ │ │ │人 │数 │ │ │ │
│ │ │ │ │ │ │ │ │ 员 │ 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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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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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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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餐饮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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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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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洗浴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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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 │ │ │ │ │ │ │ │ │ │ │ │ │
│品修理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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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 │ │ │ │ │ │ │ │ │ │ │ │
│出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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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摄影及扩印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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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洗染服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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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汽车、摩托车维修与 │ │ │ │ │ │ │ │ │ │ │ │ │
│保养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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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植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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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饲养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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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养殖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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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计算机修理服务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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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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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 本期注销 户, 其中:香港居民个体户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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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表为半年报、年报。半年报的本期开业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0日,年报的本期开业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
│。半年报和年报应分别于当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
│联系人:张道阳 联系电话:010-88680809 电子邮件:zhangdaoyang@saic.gov.cn 传真:68050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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