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6]164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
人事部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