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决定
(环发〔2006〕176号)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推荐,经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公示和审定,现决定授予你们“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希望你们再接再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见附件。
附件: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单位名单
一、 陶氏化学(张家港)有限公司